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92號
TNDV,110,司促,9692,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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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娟(臨時管理人)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
胡志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靜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
胡志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靜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參佰貳拾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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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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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