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44號
TNDV,110,司促,8544,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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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
債 權 人 黃靜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語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2,360,000元,並 約定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8日前全部返還,詎屆期經債 權人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匯款單影本5紙為證,惟匯款 之原因甚多,匯款紀錄雖能釋明有資金往來之事實,惟不能 認定該匯款確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經本院於110年4月16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之證明文 件,此項通知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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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