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債 權 人 楊榮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英正等19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英正等19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債 權人為祭祀公業楊豬批之管理人,債權人於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1381號祭祀公業楊豬批與案外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之民事訴訟事件,代墊支出律師費、代書費、郵務費及申請 使用分區證明規費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5,792元,又 於本件支付命令支出戶籍謄本規費270元,此等費用應由祭 祀公業楊豬批全體派下員共同負擔,為此請求債務人楊英正 等19人連帶給付債權人106,0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三、經查,祭祀公業未依該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依本院最新見解,仍不失 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070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依債權人提出之臺南市永康區 公所函文影本2紙,祭祀公業楊豬批依前開民事裁定要旨為 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另參照債權人民事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狀所載,債權人請求之其中105,792元係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訴訟事件,本於祭祀公業楊豬批之管 理人身分代該祭祀公業墊付之費用,則此部分費用應向祭祀 公業楊豬批請求給付,債權人捨此而向本件債務人楊英正等 19人為請求,顯屬無據。又債權人另請求本件支付命令支出 之戶籍謄本費用270元部分,因本件以楊英正等19人為債務 人之前開請求已屬無據,據此於本件支付命令支出之費用亦 不得向債務人為請求。綜上,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 ,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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