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12號
TNDV,110,司促,1431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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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陳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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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