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22號
TNDV,110,司促,13122,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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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太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太明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0年3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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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