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0年度,79號
TNDV,110,司他,7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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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9號
被 告 周福德


周俊生

周榮春


周玉崑

周曉玲

周志鴻

周志瑋

楊清勲

楊家鴻

楊健良

上列被告與原告王枝良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許苟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 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南勞簡字 第60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 人周許苟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業已確定。依前揭規定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 徵收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原告起訴請 求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80,192元及利息,應徵收之裁 判費為5,290元,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已預先繳納裁判費1,763元,則暫免徵收之 裁判費3,527元(計算式:0000-0000=3527),即應由被告於 繼承周許苟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 ,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其餘由原告繳納之訴訟費 用,並非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範圍,應由原告另行檢 具相關費用證明及計算書,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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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