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朝文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啓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啓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林啟章死亡宣告,緣林啟章於民國00
年0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惟
林啟章已多年行方不明,家人均稱不知其行蹤,亦未報失蹤
,臺南○○○○○○○○於110年3月30日清查比對生活軌跡資料,林
啟章仍行方不明,依内政部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4點第1款第
3目之規定,80歲以上連續三年行方不明而未列為失蹤人口
者,如利害關係人經催告後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戶政事務所應檢附「八十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三年清查
成果皆行方不明者申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所列文件
函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經詢問林啟章
之子林永樑稱:父親林啟章50幾歲之後就獨自一人住在外面
,因為他跟家人不合,70幾歲時因租屋處失火,他從二樓跳
下來有受傷,在臺南醫院住院時我有去看他,出院之後父親
有回家住,但大哥不讓他住,所以他又離開了,後來社會局
有安置在安養院,告我們遺棄罪,後來不起訴處分,我們把
父親帶回去,大哥還是又把他趕出去,大約是十幾年前了,
之後就沒有再遇到他,也都沒有消息了等語。又經函詢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回覆林啟章亦未安置於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復查無林啟章之入出境、健保及勞保等資料,為此
檢附臺南○○○○○○○○函文、林啟章之戶籍資料、國民身份證異
動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三親等查詢結果、
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
活執跡資料比對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7日南市
社老字第1100588057號函各乙份;林啟章因行方不明,應認
失蹤已滿3年,聲請貴院准許宣告林啟章死亡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110年3月
31日南市府東戶字第1100023861號函及所檢附之戶籍資料、
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110年3月25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105046231號函
暨所檢送之投保資料明細一覽表及就醫紀錄、80歲以上行方
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受理報案e化平臺系
統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6245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民參字第8號詢問筆錄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7日南市社老字第1100588057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6245號遺棄案件卷宗、110年度民參字第8號聲請
死亡宣告案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次查,依前開卷證所示,失蹤人林啓章於93年5月10日
經配偶林鄭金菊及長子林永裕接回家同住,未幾林永裕又將
失蹤人林啓章趕出去,之後失蹤人林啓章即行方不明,音訊
全無,且失蹤人林啓章最後一筆門診就診紀錄係於93年5月
間,足認失蹤人林啓章係於93年5月間失蹤,則聲請人於失
蹤人林啓章失蹤滿7年後,聲請為宣告死亡,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