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4號
TNDV,109,重訴,274,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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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福
方旌杰
陳王月蘭
陳瑞羅即陳耀祥

陳渝珊
陳志豪
陳妍菱
劉連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錦輝蘇麗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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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