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14號
TNDV,109,勞訴,114,2021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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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盧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72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
差額17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運轉效率獎金100,700元
):
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
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差額176,000元、運轉效率
獎金100,700元,合計792,7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350元(計算式:13,050元3=
4,350元)。
⒉精神慰撫金2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5,85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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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