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79號
TNDM,110,簡附民,79,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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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李敬賢
被 告 涂樹松
鼎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刑事簡易案件,因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無言詞辯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 時點為判別依據。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 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 法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 詞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 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 不合法。況且,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規定:按附帶民事訴 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足認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之前為之。
二、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02號被告涂松樹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判決,惟原告遲至110年6 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既經判決 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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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