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426號
TNDM,110,簡,142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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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凱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3093號、110年度偵字第3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凱駿竊盜,共貳罪,皆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羅凱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竟分別:㈠、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23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 0弄0號由店長陳正杰所管領之統一超商復康門市店內,徒手 竊取店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遊戲光碟「錢街777-海洋獵手包」 、「豪神娛樂城-豪運迎春包」、「星城-新春數來寶」各1 張、「滿貫大亨-滿貫法老包」2張、「老子有錢-秦皇九九 包」3張(共8張,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728元),得手 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離去。
㈡、於109年10月26日上午9時33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由店長王素貞所管領之統一超商高吉門市店內,徒手竊取店 內商品陳列架上之遊戲光碟「龍娘」、「滿貫龍王」各1張 、「祥瑞四聖」2張、「秦皇九九」3張(共7張,總計價值4 96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離去。二、案經陳正杰、王素貞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羅凱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 正杰、王素貞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事實欄一㈠之 蒐證照片6張、事實欄一㈡之蒐證照片14張、車牌號碼0000-0 0號之車輛詳細報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故前揭事證明確,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羅凱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曾於105年間,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簡字第2617號、及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786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再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2 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106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069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6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二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而本二件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 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時,皆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俱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動機、 手段、目的均非可取;且除論以累犯之前科外,亦有偽造文 書之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佳。惟考量被告 之犯後態度,而本二件竊盜手段尚屬和平,兼衡以竊得物品 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思以被告於 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時間相近,皆 屬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然侵害之被害人有別等刑罰累加因 素,而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五、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中所竊取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 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還與陳正杰或王素貞,屬實被告所 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刑法第320條第 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所竊取之物品:
編號 相關事實 竊得之物品 一 事實欄一㈠ 「錢街777-海洋獵手包」1張、「豪神娛樂城-豪運迎春包」1張、「星城-新春數來寶」1張、「滿貫大亨-滿貫法老包」2張、「老子有錢-秦皇九九包」3張。 二 事實欄一㈡ 「龍娘」1張、「滿貫龍王」1張、「祥瑞四聖」2張、「秦皇九九」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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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