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359號
TNDM,110,簡,1359,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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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文和


林泳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8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文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泳良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按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 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 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 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杜文 和、林泳良均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非都市土地 分區管制規定,分別經臺南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 定科予罰鍰,並限期命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詎其 2人屆期仍未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核其2人所為, 各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不依限 變更土地使用罪。爰審酌被告2人經臺南市政府限期命停止 一切非法開發、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卻未積極處理,損及 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並妨礙國家土地整體之發 展與規劃,應予非難;惟念其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無前 科紀錄,素行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按;兼衡其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手段、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



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753號
  被   告 杜文和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泳良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泳良係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本案土地A)之實際使用人,杜文和杜水吉(另為不起訴 處分)均係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本案土地B)之所有權人,杜文和則為本案土地B之實 際管理人,渠等均明知上開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 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 ,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竟仍為下列之犯行:(一)林泳良於民國106年間某日起,在本案土地A施作建造鋼構 鐵皮廠房,並堆置續建廠房之建材行為,而未依管制作農 業使用;嗣經臺南市政府發現,即先後以107年10月2日府



地用字第1071091030A號函、109年6月9日南市地用字第10 90686017A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 各裁處林泳良新臺幣(下同)9萬元、12萬元之罰鍰,並 令渠停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行為,詎林泳良猶基於違反 區域計畫法之犯意,均置未辦理,仍繼續非法使用上開土 地,經臺南市政府人員於109年12月5日派員前往會勘,發 現渠並未依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始查悉上情。(二)杜文和於106年間某日起,在本案土地B搭建建築物,並 鋪設水泥做倉庫使用及廠房出租,而未依管制作農業使用 ;嗣經臺南市政府發現,即以109年5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 90652993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 處杜文和9萬元之罰鍰,並令渠停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 行為,且應於3個月內回復原狀,詎杜文和猶基於違反區 域計畫法之犯意,均置未辦理,仍繼續非法使用上開土地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泳良對犯罪事實一、(一)部份坦承不諱,並有 臺南市政府107年10月2日府地用字第1071091030A號函、109 年6月9日南市地用字第1090686017A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 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GOOGLE衛星影像圖、109年12月5日現 勘紀錄在卷可查;被告杜文和對犯罪事實一、(二)部份坦 承不諱,並有109年5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90652993號函及其 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22 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二、按「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 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2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 經臺南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科予罰鍰,命停止 一切非法使用行為,並限期申請合法使用或恢復原狀,詎其 等屆期仍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牧使用之行為,自應依同法第 22條之規定論處。
三、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所實施 之土地分區管制規定,經臺南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規定以 行政處分限期令其恢復土地原狀,仍不遵處分書決定意旨為



之,請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檢察官 陳 奕 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珀 妤
附錄所犯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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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