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銘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6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銘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108年12月12 日」應更正為「108年12月13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銘昌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 從罪。爰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即擅自興建 違章建築,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先後勒令停工及制止施工, 仍不從制止而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 有可議;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違建之動機、面積、高 度等犯罪情節,其生活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