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胡昭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匡湘憲
郭春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