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佐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營偵字第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佐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2行「飲用高粱酒1瓶後,」補充為「飲用高粱酒,致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不顧大眾 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從 該處駕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佐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即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罪經緩起訴之前案紀錄,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 險性,竟不思警惕,除猶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 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酒後駕車行駛於公路並與他車發 生碰撞,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非無 悔意,兼衡其為警攔檢受測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80毫克,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 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董 詠 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967號
被 告 戴佐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佐印自民國110年5月5日21時起至翌(6)日0時30分許止 ,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5樓之1住處,飲用高粱酒1瓶 後,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從該處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6日7時許,行經臺南 市柳營區福德二街與福安二街口,不慎與陳香茹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其人車倒地並因此受 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 ,現場測得戴佐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佐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香茹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