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558號
TNDM,110,交易,558,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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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妤婕


林漢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013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交簡字第1700號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漢昇告訴被告蔡妤婕、告訴人蔡妤婕告訴被 告林漢昇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附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700號卷內)可稽,參照 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013號
  被   告 蔡妤婕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漢昇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妤婕於民國109年7月13日18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東寧路自東往西方向行 駛,途經該路段42-3號前迴轉,原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 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 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對向林漢昇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兩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妤婕受有左手及雙下肢挫擦傷之傷害 ;林漢昇受有四肢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蔡妤婕林漢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妤婕對上揭示事實;被告林漢昇對於與對方發生 碰撞之事實坦承不諱,經核與雙方互相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崇光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 明書各1紙、照片15幀在卷可稽。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 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 始得迴轉,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保持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第 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2人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 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以致肇事, 致對方受傷,被告2人應有過失。再對方因本件車禍受傷, 與被告2人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檢察官 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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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