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99號
TNDM,109,附民,399,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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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張鈺晨
郭金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秀芬
德光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葉夢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秀芬被訴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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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