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楊峻明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鄭博仁
選任辯護人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營偵字第934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6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
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
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
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
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
,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建宏等3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案情繁雜,且被害人數眾多,分
別於民國110年3月8日、6月7日安排調解,並定於110年6月2
2日下午2時25分宣判。然而,我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俗稱之「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自110
年5月19日起 ,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目前期間延
長至6月28日,本案原定之110年6月7日調解期日因而取消,
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審酌被告3人之調解結
果,對被告3人之量刑基礎有實質重大影響。從而,本案基
於前述重大理由,故無法如期在原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
判,又本院審酌全國三級警戒期間是否繼續延長仍屬未定,
且因本案被害人數眾多,本於防疫優先原則,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避免疫情擴散,以維護當事人、關係人及法院人員健
康安全,本案之調解期日仍需視疫情變化而另行指定,爰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