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379號
TNDM,109,訴,1379,202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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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32「扣押物品名稱」欄之「育苗培養土10盤」,更正為「育苗培養土4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之 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培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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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