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538號
TNDM,109,交易,538,202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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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憲德


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㈢第五行「重傷害」更正為「傷害」。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被告係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論罪科 刑欄㈢第五行「重傷害」部分顯係誤寫,可認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更正 上開記載為「傷害」,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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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