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侯嘉倫(指揮官陸軍少將)
訴訟代理人 楊祐凭
相 對 人 吳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10年度簡字第48號志願士兵不 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在本院成 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676元,聲請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三、本院查閱該訴訟事件案卷結果,本件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 為676元。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