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劉文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事件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