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楊延壽律師
林啟瑩律師
楊進銘律師
參 加 人 廖珠孃
王煌祥
被 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被 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唐雅君
被 告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被 告 唐心如
唐雅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 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認尚待確認、調查及參加人 未合法通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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