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朱廖群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42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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