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19號
TPDV,110,重訴,51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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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
被 告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
肆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並附相關證
據(繕本二份併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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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