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80號
TPDV,110,重訴,480,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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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被 告 佟玲玲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
被 告 佟紋紋
佟光懿
上列被告與原告林宗福陳聖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答 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 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未提出答辯狀,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 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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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