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5號
TPDV,110,訴聲,5,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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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華羅大維、羅瑞婷間請求代位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等間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事件,現由鈞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審理中。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向鈞院聲請發給本件起訴證明, 並囑託地政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法條於106年6月14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 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 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 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 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 關係者,縱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 法應經登記,仍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遺產分割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相對人羅大維、羅瑞婷塗銷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一節,有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卷可茲為憑,核以其本案訴訟標的之權利性質,無非係依據 信託關係而適用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依民法第242條、第2 44條第1、4項規定,以債權人地位代位相對人吳國華行使撤



銷遺產分割協議後之系爭不動產返還請求權,均係本於債權 關係而為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不符,揆諸 前揭說明,自無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民權段 482 3,525.89 100000分之629 2 新北市 新店區 民權段 482-1 6.08 100000分之629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113 新北市○○區○○路00000號7樓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123.25 陽台:10.25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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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