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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02號
TPDV,110,訴,4102,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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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02號
原 告 魯曼君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 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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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