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64號
TPDV,110,訴,4064,202106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4號
原 告 李宛珊
被 告 紀慧婷
杜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 已於110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 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4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