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7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王威驊(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顧育安(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顧怡婷(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芳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110國1年2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