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郭主明
郭主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