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盛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 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重威有限公司(下稱重威公司)負 責人,除以個人名義借貸資金外,尚擔任訴外人德翫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德翫公司)、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號 子公司)及大姊陳靜瑩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致聲請人 負有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2362萬7000元,聲請人僅有現 金30萬9000元、2部機車、存款、持有號子公司股權、重威 公司出資額之財產及任職於第三人慧○開發顧問有限公司之 每月薪資2萬4000元可得構成破產財團,資產價值僅35萬426 0元,負債明顯大於資產甚多,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而有 宣告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產總額為35萬4260元 、如附表二所示之負債總額為2362萬7000元等事實,有如附 表一、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事證可查,是聲請人主張其資力 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足堪採信。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 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稅捐等優 先債權存在,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 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一:聲請人資產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或金額 (新臺幣) 說 明 證據 (本院卷) 1 現金 30萬9000元 聲請人自行保管中 第27頁 2 機車2部 1萬8000元 車牌號碼00-00號、728-HTH號 第33頁、第39至41頁 3 股權 0 持有號子公司股份數88萬4000股,惟因號子公司1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為負數,故股權應已無價值。 第43頁 4 出資額 0 重威公司原始出資額55萬元,惟依重威公司1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為89萬4550元,參酌資產項目中有500萬元的長期投資資產,該筆係投資號子公司,而號子公司之股東權益已為負數,故重威公司對號子公司之投資應已無價值,則重威公司之資產既多為長期投資,該長期投資既無價值,則聲請人對重威公司之出資額應亦已無價值。 第45頁 5 存款 326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款。 第47至77頁 6 每月薪資 2萬40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第111頁 總額 35萬4260元 附表二:聲請人債務
編號 債權人名稱 發生原因 說明 債權額 (新臺幣) 證據 (本院卷)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借款 338萬元 第81至第94頁、第113頁 連帶保證債務 主債務人陳靜瑩目前業已向法院聲請破產(本院110年度破字第7號)、催告通知函。 329萬8000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債務 主債務人德翫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公司嚴重虧損,有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稽。 200萬元 第81至第94頁 主債務人號子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公司嚴重虧損,有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稽。 1000萬元 450萬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44萬9000元 第81至第103頁 總計 2362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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