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35號
TPDV,110,消債更,135,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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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志偉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 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 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 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 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 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 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 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 ,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



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且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 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 定時為判斷基準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 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 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 ;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 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 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 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 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 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按「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前因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 136萬9248元無力清償,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 立。而伊所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 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嗣於109年12月17日調解不 成立,債務人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此有調解程序筆錄、債務 人109年12月2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01頁、第105頁、第107頁) ,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㈡債務人收入部分:
 ⒈聲請更生前2年(107年11月12日至109年11月11日)收入: 債務人自104年3月至109年7月間入監服刑,假釋出獄後曾任 職於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普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領有薪資1萬5568元、4萬1363元,此有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債務人郵局及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調 解卷第21頁、第23頁、第63頁至第66頁、本院卷第139頁至 第141頁、第165頁至第167頁)。是債務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 期間之可處分所得共計為5萬6931元(計算式:1萬5568元+4



萬1363元=5萬6931元),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372元(計 算式:5萬6931元÷24月≒2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⒉聲請更生後收入:
  債務人自109年11月迄今任職於集暉消防企業有限公司,110 年2月至同年4月之月薪均為2萬5000元(含全勤獎金),此 有薪資袋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是本院即以上開平均月 薪2萬5000元作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清償能力之依據。 ㈢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債務人主張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依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 600元計算;債務人另需扶養其未成年子女黃○雅、黃○家, 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為2分之1,其扶養費亦依新北市109年 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查:
 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107、108、10 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萬7262元、1萬75 99元、1萬8600元,是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2年之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總計為43萬1712元(計算式:1萬7262元×2 月+1萬7599元×12月+1萬8600元×10月=43萬1712元),債務 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後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則以新北市 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600元計算。 ⒉扶養費部分: 
  債務人陳稱其在監服刑期間並未實際負擔其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於109年8月假釋出獄找到工作後,則每月支付約5000 元至6000元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予前配偶等語(見本院卷第 59頁)。查債務人之子女黃○雅、黃○家分別為92年、98年出 生,均未成年,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35頁 ),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自109年8月起始 每月支付5000元至6000元之扶養費,自應以其實際支付範圍 ,始得認列,是債務人自109年8月迄今每月支出扶養費應為 5000元與6000元之平均數即5500元,逾此範圍則不予認列。 是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支出扶養費共計2萬2000元(計算 式:5500元×4月=2萬2000元);至聲請更生後,債務人每月 支出之扶養費為5500元。
 ⒊綜上,債務人於本更生聲請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總計為45萬3712元(計算式:43萬1712元+5500元×4月=45萬3712元)、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後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1萬8600元、扶養費支出為5500元。 ㈣從而,以債務人現每月2萬5000元之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1萬8600元及黃○雅、黃○家之扶養費5500元後,僅剩餘900 元(計算式:2萬5000元-1萬8600元-5500元=900元)。惟債 務人現積欠240萬8101元,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9年11月30日陳報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6日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1月25日陳報狀、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陳 報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陳報狀、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110年5月5日陳報 狀、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110年5月17日陳報狀、億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7日陳報狀、債務人提出之債 權人清冊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67頁至第69頁、第77頁至第 89頁、本院卷第81頁至第122頁、第169頁至第188頁),倘 以其每月所餘900元清償,尚需約223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 式:240萬8101元÷900元÷12月≒223年),若加上利息、違約 金,其債務金額更高,還款期間勢必更長,堪認債務人處於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 許債務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依其 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無法與 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而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且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下午4時公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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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暉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