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歐陽湘泉(即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代 理 人 王永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選任臨時 董事,屬於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5條前段規定 ,由聲請人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董事會置董 事11人,目前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 、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 均已死亡,董事會因此不能行使職權等語,依財團法人法第47 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 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請補正如下: ㈠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 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聲請狀繕本(含附表及證物)1份。(供本院徵詢主管機關之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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