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63號
TPDV,110,法,163,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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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歐陽湘泉(即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


代 理 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選任臨時
董事,屬於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5條前段規定
,由聲請人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董事會置董
事11人,目前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
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
均已死亡,董事會因此不能行使職權等語,依財團法人法第47
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
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請補正如下:
㈠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
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聲請狀繕本(含附表及證物)1份。(供本院徵詢主管機關之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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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