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林振國即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 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前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設立,並經本 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5 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於 民國109年11月19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0年1月8日以北市 社團字第1093212185號函許可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 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