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14號
TPDV,110,法,114,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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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顏甘霖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代 理 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月29日 決議修改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 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第4條、第17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固據提出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 書、110年1月29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 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教育部110年3月3日臺 教社㈢字第1100024657號函等件為證,然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 文欄所示第4條及第17條之內容,僅係對該財團法人之事務 所地址及章程修訂日期為修正,均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衹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 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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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