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字,110年度,5號
TPDV,110,小,5,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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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字第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鄭秀英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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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