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蕭宗熙
非 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游亦筠
相 對 人 柯凱(MATTHEWS, KAI HARRISON)
兼法定代理人 柯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柯凱(MATTHEWS, KAI HARRISON)非柯靜如自蕭宗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柯凱(MATTHEWS, KAI HARRISON)(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於蕭宗熙與柯靜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民國80年9月28日結婚、94年7月28日離婚)出生,依法推定爲蕭宗熙之婚生子女,然柯凱(MATTHEWS, KAI HARRISON)非柯靜如自蕭宗熙受胎所生,與蕭宗熙並無真實血統連繫,此有戶籍謄本、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爲證,兩造對此均不爭執,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彼等身分關係,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