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707號
TPDV,110,司聲,707,202106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汪建忠


相 對 人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36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 ,21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