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00號
TPDV,110,司聲,600,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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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白而君
相 對 人 白承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七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230萬元,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728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2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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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