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培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培勝(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9年6月2 日死亡,查無相關扶養義務人設籍資料,被繼承人留有遺產 由聲請人保管中,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臺北○○○○○○○○○ 函文、臺北市政府獨居長者個人物品清點清冊為證。然被繼 承人王培勝於繼承開始時,查無其子女、配偶「蔡玲玲」、 父「王若鳳」、母「李美益」之戶籍資料,且被繼承人原住 菲律賓,於78年8月27日入境,79年11月8日持憑入境證副本 遷入設籍,有臺北○○○○○○○○○函文暨入境設籍申清書相關資 料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蔡玲玲之入出境 資料,因年籍資料不足,查無相關入出境之紀錄,有內政部 移民署函文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因查無蔡 玲玲、王若鳳、李美益早於被繼承人死亡相關資料,又被繼 承人為43年生,亦尚難據以推論其配偶、父母業已死亡,故 蔡玲玲、王若鳳、李美益即應為被繼承人適法之繼承人。從 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 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 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