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6號
TPDV,110,司拍,136,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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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謝家祥謝鎮光

關 係 人 陳品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之借款債務, 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263萬元、31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9年1月20日起,邀同關係 人陳品捷為保證人,先後向聲請人借款219萬元、181萬元及 循環動用貸款。詎自110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積欠本金合計4,628,514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 書及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 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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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