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964號
TPDV,110,司催,964,202106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李美侖(即李美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 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9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50 002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405 003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0 1 175

1/1頁


參考資料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