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40號聲 請 人 許建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 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 資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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