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劉鑫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繼承股票之繼承人名稱
與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不同(「劉鑫義」或「劉李熟」?
)。若為「劉李熟」,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
若為「劉鑫義」,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二、狀附之繼承系統表欠缺四女劉悅義之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
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