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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05號
TPDV,110,司促,9805,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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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崇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崇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董崇佑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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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