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華南、劉華中、劉蕙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華南、劉華中、劉蕙芳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劉華南、劉華中、劉蕙芳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且
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陳報金額與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