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87號
TPDV,110,司促,978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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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尚杰(原名吳德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緣債務人吳尚杰於民國93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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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