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57號
TPDV,110,司促,975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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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國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伍佰柒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
)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
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
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
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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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