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94號
TPDV,110,司促,9694,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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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龔書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欲請求標的金額及其利息之利率。
三、請陳報欲請求給付之相對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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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