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龔書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釋明欲請求標的金額及其利息之利率。三、請陳報欲請求給付之相對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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